“半年前,我其实就死了。”知名环保人李根山进看守所被虐
开场白
“7名被告人笔录,与当庭说的不一致,并且表述以当庭陈述为准。开车撞伤的那只动物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结果,没有任何人告诉让他们一定能在那条路上遇到那只野生动物,非常遂心愿的出现在他们的车前。(这还可以共谋)”
无厘头的五天庭审,充斥着各式各样的矛盾与不可思议,笔者在此公众号记录了此前三天的精彩片段,基本还原了事实的真相。后两天庭审主要围绕着公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展开质证与辩护,笔者整理如下——(温馨提示:文章字数5909哦,看完后,邀请留言你想说的话)——李根山案庭审辩护
众所周知,通常一个案件会有人证+物证,构成证据要件。针对检查机关起诉李根山寻衅滋事和杀害濒危野生动物事宜,在庭审中检查机关好像有人证(即笔录)+物证。
因此,尽管过了3天的庭审,第四天、第五天、公诉人都不断地十分高声重复着:李根山伙同其他被告人,组织上山盗猎,其中一辆车在前面带路撞死一只黄羊,后一辆车用狗捕猎一只黄羊(备注此前公诉人说兵分两路巡山,这会又变了,听得笔者十分纳闷。);而三起寻衅滋事则打着保护野生动物的幌子,强拿硬要、无事生非、抢夺他人财物......。”
作为公诉人所言的主要被告人李根山,说:“公诉人在捏造事实,混淆视听,经过这五天庭审,大量的事实已经证实了。事实胜于雄辩!现在他们就在拿那个老话,还在那,来回地套来套去。”
作为专业的辩护律师,李智律师对该庭审最大的感受:“公诉人在庭审中大量的堆砌法条,没有事实+法条。仿佛很有气势的来说“我认为”,并不能对应上在座各被告人所说的事实。
李根山等人为什么这么说,真相到底是什么?让我们从矛盾中窥见真相——
(辩护精彩片段)
1
法律程序不齐,还能受理该案?事实:缺乏立案决定书、受案决定书、拘留逮捕决定书、起诉意见书。
理由:按照最高刑事诉讼法解释,上三个决定书法院受理案件必备的法律文书。而起诉意见书不全,法院都不应该受理这个案件,更不用说审理这个案。
结果:已经开庭。
2
笔录造假?存逼供?诱供?庭审两天,万人在线观看的庭审直播里,看得清清楚楚的是庭审里,在分开审问时,各被告人都不约而同地控诉笔录与真实情况不一致,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公安机关的疲劳审讯和诱供。除李根山未在笔录上签名的以外,其余的都表示“要以当庭供述为准。”(详见可点开第二天、第三天庭审记录:第二天亮点:公安诱供,询问笔录“我来写”就行/ 第三天亮点~中卫警方问:把你老婆抓了,你孩子怎么办?/第三天:中卫警方笔录造假,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拒 )
对此,李根山辩护人曾祥斌律师认为:
(1)李根山:是刻意额外的强加在徐国祥笔录中的。牛海波车内的对话是子虚乌有的,真实性、合法性不具备。明显是牛海波被公安诱供的产物。
(2)詹龙:詹龙庭审中明确说:没有人共谋共谋去捕杀野生动物。詹龙说第一次讯问的时候,不给他衣服穿,连续两天连夜几乎不给他睡觉,让他与他的妻子打电话,用这样的诱供来换取他指控李根山。公诉人继续把作假的笔录拿来指控李根山他们危害野生动物,其合法性、真实性都不具备。
(3)牛海波:庭审第二天,牛海波在回答公诉人、辩护人提问时,与詹龙、李根山说法一致,进去就被诱导,被逼供。在庭所有人都看到了牛海波情绪被崩溃的那一幕。如果牛海波不按照公安的说法,他会受到挨打折磨,拿着孩子、父亲母亲的视频来诱惑他“我们不是针对你,是针对李根山的”,用这个卑劣手段取得的口供,依作为今天的证据,真实性、合法性都不具备。
公诉人对此强行关联认为:客观行为可以认定主观动机。由最终羊死后的分肉,进而推理出没有:事先共谋,怎么会分肉呢?由牛海波(司机)误撞一只羊,可以论断李根山(乘客)和牛海波都犯“故意杀害黄羊罪”。
对于此论断,显然这样的办案思想十分恐怖了,也能以此定罪的话:如果坐在车的后排,也要为司机的意外交通事故负责,那么以后将没有人敢坐车。如果司机误撞一人,按公诉人认为:那就犯了故意杀人罪。
尽管如此,证明一个案件成立需逻辑法条加事实,最后得出结论。既然“人”的部分,不那么可信,那么客观事实上的“物件”是否能证实一个人有罪?
3
1、啥啥啥?羊?哪来的羊?
(1)证据检材混乱不堪——李根山辩护律师当庭明细指出多个检材十分混乱:提取一根变多根,提取多根变一根。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把检材弄乱了的情况,例如甲放到乙那去。侦查机关没有对物证逐一编号、登记、拍照、封存。对案件关联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有异议。对此,公诉人霸气回应:是为笔误,可予以矫正,不影响检测结果和案件本身。
(2)作为物证之一的詹龙车辆,非常干净,根据庭审了解到此车常接待游客、运营用、还经转手,所属人也早经变更,说明车辆经由多人长时间经手,所形成的痕迹无法确实充分反应是被告人形成的,有可能是由其他驾驶员、乘客造成的,该合理怀疑无法排除。
(3)公诉人里的“羊”,相关鉴定机构没有DNA的鉴定资质。
2、当庭不敢出示?
事实:黄羊毛发、头骨等物证都没有出示;案卷里的物证没有出示;
理由:所有物证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过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:物证应当庭出示辨认。就算物证不方便出示,也应该提交物证的复印件或者照片,这些甚至在案卷里都没有。勉强算得上的是关于在案卷里有的,是詹龙的车。
而仅存的照片是鉴定机构负责的收到物证时所拍,而且还不是提取到物证的原始形态。按照规定,当时在提取到物证的时候,就应当及时拍照扣押、封存。所获的照片证据,应当是由有权的机关来提取,由公诉人出示。不出示物证,出示了鉴定意见,是无效的。
4
狗狗招来寻衅滋事
三个人也承认带猎狗上山,检察官也认可是盗猎。公民制止他们的盗猎行为是有合法依据的。然而,他们并不觉得是。此次狗狗在这里的角色是满足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: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......
1、证人?寻衅滋事里没有被害人——
占用公私财务,占用的对象就是三条猎狗。侵财累犯罪就有被害人,两高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》第8条,应当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6条的意见:保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。《诉讼解释》72条:被告人、被害人身份必须要依法查明,确认是被害人还是证人;157条第1款的规定,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没有通知被害人参加诉讼,损害了被害人、被告人的权利。如果只认定为证人证言的话,本案没有被害人,案件事实就根本不成立。
现场证人没有到庭,对真实性无法核实。公诉人不同意申请当庭对质。
2、笔录中的盗猎工具“猎狗”
猎犬咬死的野生动物
根据公诉人与被告人当庭陈述,被指控的寻衅滋事里的“猎狗”是存在的。这只猎狗,有双重身份,一是盗猎者的财产,二是盗猎者的工具。
在本案中,公诉人将之列为盗猎者的财产,公诉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定价其中一条狗为2000元/只。且对应的猎狗照片,还是由被害人(即盗猎分子)提供......在该起案件中实际情况,还明确说明被告里的3只狗还回去了2条。公诉人依然算3只,每只猎犬的价格均价格虚高。
而根据李根山辩护律师根据市场调查,得知了真实的市场价格:涉事的另2条狗,是以800元卖给了收狗人。而案件的三条狗实际共计价值只有2300元。
3、“奇怪的”价格鉴定中心,不敢签名,有用吗?
而对狗作出鉴定意见的价格鉴定中心,对五家卖狗处进行调查,而被调查对象都没有签名与盖章。
根据刑诉法解释第98条: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。辩护人多次申请调取鉴定书人员名单,却都没有得到准许。价格认证中心有自己的三定方案,独立对外承担责任。根据《刑诉法解释》刑诉法、鉴定人、有专门知识的人,要靠自己的知识独立做出判断,不能以行政部门做出判断。
其实价格认定人员走访的除了中卫市以外,还包括银川赛上的花鸟市场。但其实没有必要在银川认定中卫狗的价格。委托人与鉴定人一起鉴定活动,无法保障鉴定的中立性。关于这个关键性的证据,辩护律师向合议庭调取当时走访的录像,却被价格中心拒绝,理由是涉嫌商业秘密。
5
罪名符合逻辑?何为常理?
(1)需要如检方所说“打着保护动物的幌子,盗猎、寻衅滋事?
在整个庭审阶段,公诉人不断地重复“打着保护动物的幌子,盗猎等”。李根山生气了,大声说道:“宁夏中卫盗猎风气这么浓厚,我如果要盗猎,我直接就和他们一起盗猎就好了,为什么要打着保护野生动物的幌去盗猎?”
“你们说“我打着做公益的名头做坏事”,你们这些公权力机关,打着公正执法为国为民的名义,干着摧残普通老百姓的勾当,你们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”?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,一直在中卫做环保做公益,我能对社会有什么危害性?”
(2)跨越时间的尺度
关于在笔录中,牛海波问:徐国祥什么动物~李根山撞不撞黄羊~到李根山回复撞,到底需要多长时间呢?律师经过不断演练,耗时最快也要共9.8秒。根据笔录,此时距离动物已30米,车速30码。根据常识,3.6秒完全不能将这些话讲完,根本,就没有时间!完全违背常理。
(3)一人,让这四个人害怕,立搬两名救兵来寻衅滋事?
被寻衅滋事中的盗猎分子,严学风,为什么现场的四个人搞不定他,还要叫来两个人来实施寻衅滋事?根据严学风的证人证言的证据性质,在刑诉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关系,被害人可以单独参加诉讼,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应当参与诉讼。他的证人、证言没有真实性。另严学风的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,该起实施的六个被告人都没有猥亵行为。最后,严学风在被李根山等人带去公安机关的时候,跑了,因为他进行了盗猎,行为违法。最后,盗猎分子成了被害人和证人??
(4)(同一编号)擦拭过物证的棉签一根,鉴定机构收到两根?
......
综上,明眼人都会发现该案首先不该被受理开庭,再则人证、物证无法立足,难以构成李根山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。
6
从被捕直到一审到今天的重审,李根山在看守所里已待了整整17个月,以下视频为李根山在庭上讲诉看守所里——救狱友故事和举报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派出所所长涉嫌吸毒、不良生活作风等行为。
7
检察官说非常复杂的案子,精力过剩?
李根山案耗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
其他案愿不愿查
公诉人一直说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子。李根山辩护律师当庭总结如下:六只狗,两只羊,结合前一次庭审2天,共组织了8天庭审,为了几千元的案子,有的被告人甚至做了20多次笔录。为此,中卫市局抽调了二十多个民警,组成专班,耗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。
而本案中“被寻衅滋事”里的车尔旦、苏维根、严学峰等十名盗猎分子成为了本案证人,其笔录里清楚地记录着他们上山盗猎抓野生动物时,遇到了李根山等人.......,而检查机关并没有对他们追溯。向检查机关反映盗猎分子的问题,也了无音信。没办法,志愿者就这些盗猎行为不断地向中卫市森林公安、自然资源局等各部门反映和催促......,一年半也才有结果。
8
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正面的?
公诉人在庭审中不断强调:李根山等人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,恶劣至极!惩处他们,维护社会法制......。”
对此,李根山辩护律师:“辩护人为什么要接这个案子?因为辩护人看到了新京报上在接这个案子的之前,看到了新京报上这样一句话:讲理论上案,原本中卫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非常活跃,李根山被抓后,志愿者的保护活动逐渐归于沉寂。”
“那这个案件的社会效果是怎么样,到底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?是好还是不好?是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,还是不利于保护野生动物?请大家深思。”
公诉人不出预料地提出以下量刑建议——
1、因当庭翻供,撤回牛海波、徐国祥、詹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即对其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。
2、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根山、牛海波、许国强、周波、郭华、郭新平、张龙、孙学文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其法定行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3、寻衅滋事3起:李根山2-3年、牛海波2-3年、周波1年6个月,张保其10个月、马虎臣10个月;
4、詹龙:5-6年;田薇:3年,缓行4年
5、张玉:8个月
......
(多名被告人当庭控诉,在看守所被绑老虎凳折磨)
庭审最后是留给被告人“还有什么想说的”。
李根山:“......今天我做最后陈述:因为这个庭审,我们都在,全国的志愿者都在收看,所以事实胜于雄辩。”
李根山不禁叹然:“就在半年前,我其实就死了,差点死在看守所。我今年60岁了,各种老年疾病都有,我在看守所遇到了一件想不到的事情——时间发生在2021年6月22日晚上10点,宁夏中卫看守所副所长高文华和政委王建军等人在巡视走廊。副所长高文华没有任何缘由地指派后面的人说:“你去把那家伙给我弄出来。”
随后,他在看守所遭副所长高文华辱骂,并绑在老虎凳上直至其心脏病发作,所幸被另一所长发现,大夫抢救回来,免于一死......。”(详情如下视频)
而他在看守所面临的不公,还不仅仅只是这一件。李根山回到看守所后,是否再度遭遇虐待,甚至死于非命?!我们谁也不知道。
新春佳节,今天是除夕,每个人都希望阖家团聚。为此,李根山辩护律师向法庭请求:“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,李根山多次表现出身体不适。看守所也跟我们说过,这个问题,李根山也跟我们说过,他年纪已经很大了。即使是按照他被指控的罪名,也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,请求对李根山进行取保候审!马上就要到新春佳节了,每个人都希望能够阖家的团聚。也希望合议庭能够做出一个有温度的判决。宣告李根山无罪。”
文章最后,笔者引用公诉人检察长在庭审中讲的一句话:”法律必须被信仰。否则,形同虚设。正人人先正己。法律人、公益人要有良知、良心,建设新时代如何建设法治中国。”
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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